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者:合作发展办公室信息安全审批人发布时间:2023-04-12浏览次数:10

大科发〔2022〕1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辽宁省《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辽科发〔2022〕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发挥科技评价导向作用,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产业高质量发展紧密结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科技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管局             市金融发展局

2022年7月29日

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辽宁省《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辽科发〔2022〕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发挥科技评价导向作用,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产业高质量发展紧密结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上有关科技成果评价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建立科技成果多维度和分类评价工作体系。发挥好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作用,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科技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采取多层次差别化科技成果评价方式,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投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力,为加快建成东北亚科技创新中心,迈入国家创新型城市前列提供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技成果评价的正确导向。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构建导向鲜明、任务清晰、多方协同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坚持科学分类和多维度评价。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分类制定成果的评价指标,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解决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以及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的特点,创新成果评价方式方法。拓展科技成果评价形式,优化科技成果评价流程,提高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培育相结合。发挥政府引导示范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的积极性,营造成果评价的良好创新生态。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标准

1.明确科技成果评价内容。针对科技成果具有多元价值特点,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多维度评价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避免评价指标的绝对化和单一化。科学价值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科学前沿的引领程度、本领域学术思想和观点被认可程度、主要论文发表刊物和专业著作影响程度、对学科建设的贡献与作用等;技术价值主要评价指标包括技术创新性、技术指标国内外的先进程度、技术成熟度、技术对产业和行业发展的贡献情况、技术难度、复杂程度和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等;经济价值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科技成果的推广前景、预期的市场占有率、节支效果、新增产值、收入、利润、创汇和税收等;社会价值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科技成果在推动和保障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人才培养、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科学普及的作用等;文化价值主要评价指标包括倡导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等。

2.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的分类。科技成果评价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三类实施。基础研究重点围绕新发现、新学说、新规律、新机制等成果进行质量、绩效和贡献的评价,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著、论文、学术报告、学术方案等。应用研究重点围绕新用途、新理论、学科融合等成果进行质量、绩效和贡献的评价,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利、样品、应用方案和功能结论等。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重点围绕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系统等成果进行质量、绩效和贡献的评价,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技术方案、部件、样机、产品、专利和标准等。

(二)明确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方式。

3.基础研究成果评价方式。基础研究类以同行评议为主,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推行以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为标志的代表作评价。拓展异地及全球专家库,探索域外“小同行”参与评价。主要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兼顾其他价值。评价结论应体现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创新程度、学术影响等。可以将成果在科学前沿的引领程度、被认可程度、主要论文和著作影响程度、对学科贡献与作用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4.应用研究成果评价方式。应用研究类以专业化评价为主,跨学科、交叉学科研究成果由相关领域专家评价,探索行业协会、学会、产业联盟等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评价。主要评价成果的技术价值、兼顾其他价值。评价结论应体现技术创新性、技术指标先进程度、成果应用效益、成果转化推广效益等。可以将应用研究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并取得技术突破,掌握核心技术并进行集成创新的程度,自主创新在总体研究成果中的比重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5.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评价方式。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以市场评价为主,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将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主要评价成果的经济价值、兼顾其他价值。评价结论应体现产学研协同、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成果的市场价值和应用实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等。可以将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三)完善市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奖励制度

6.拓展市级科技项目成果评价形式。根据科技项目成果评价的类型、目的和需求,主要采取现场评价(会议评价)和网上评价(函评),探索市场辅助评价评价,以及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现场评价由专家对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答辩、讨论、交流,并作出评价。网上评价由专家通过网上或函件直接审查相关评价资料作出评价。

7.建立市级科技项目阶段性评估制度。修订市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对科技创新基金、揭榜挂帅制项目、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等市级科技项目,分类设置高水平代表作、成果转化等阶段性考核指标。及时对阶段性成果进行评估,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市级科技项目验收环节注重考察成果指标完成情况。

8.建立市级科技项目后评估制度。将成果评价作为市级科技项目绩效评估重要指标。定期组织已验收通过或结题的市级科技项目填报后评估报告,重点考察其成果转化、对行业带动效应、后续社会及经济效益等情况,符合政策规定的择优纳入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支持。

9.建立市级科技项目成果库。依托市科技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市级科技项目管理信息数据库,实现成果数据统计分析、非涉密成果信息对外检索查询等功能。将市级科技项目成果统计和评价纳入市级项目管理流程,实现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全部登记入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

10.完善市级科技成果奖励制度。修订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要求,优化奖励结构,减少奖项数量,提高奖励质量和奖励金额,实行提名制,完善评审机制,压实提名和评审主体责任,严把奖励入口关,避免非学术因素干扰。

(四)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

11.推动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坚持科技成果评价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用市场检验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全程参与发明披露、确权、评估和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

12.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支持政策,在精细化工、洁净能源、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以商业化共建共享模式建设中试基地,增强开展中间性试验服务能力。支持已建、在建中试基地不断完善功能,提升企业孵化、中试熟化、融资产业化服务能力。

13.发展技术转移机构。促进综合性科技服务平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技术服务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引导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市场化合作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各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成果评价、投融资等成果转化全链条专业服务。鼓励投资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拓展技术转移功能。

14.培育壮大技术经纪人等科技成果评价人才队伍。建立以技术经纪人为主体的评价人员培养机制,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等专业化机构开展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做好科技服务技术经济专业人员评价工作,激发技术转移服务人员积极性。

15.建设高质量科技成果库和企业需求库。深度挖掘各细分产业领域的高校院所可转化科技成果和企业技术需求,建设大连市科技成果库和企业需求库。发布高质量可转化科技成果和企业技术需求,组织开展多模式、多渠道、多层次、多频次撮合对接活动。

16.推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评价。制定知识产权评估扶持政策,引导评估机构为我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提供支持。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为我市企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支撑。

(五)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

17.发挥投资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支持投资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评价,从成果的创始团队、应用方向、差异性、核心竞争力、合规性以及未来的运营规划等方面,对科技成果潜在的市场价值、发展前景和风险等进行商业化评价。

18.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组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与创新发展联盟,引进交易机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服务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便捷服务。

(六)引导规范第三方评价

19.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评价机构等主体作用。引导行业协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支持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提高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引入先进地区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体系,从评价原则、程序、要求和方法等方面规范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行为,提高评价结论的公允性。

20、加强科技成果评价诚信建设。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和评价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评价行业规范,加强自律。建立大连市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和公开通报机制。依托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科研诚信信息子系统,将评价机构、专家和人员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坚决杜绝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等评价行为,对于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七)坚决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四唯”问题

21.全面落实“四唯”配套政策文件。落实我市《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精简项目申报要求,推进管理流程再造,精简申报材料,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将论文、职称、学历和奖项作为唯一要求,并降低其所占评价指标的权重,建立唯真唯实的正确导向。

(八)强化科技成果评价应用

22.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推广标准化评价。依托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建设。逐步探索对有成果评价需求的单位开放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建立和完善区市县科技成果撮合对接统计机制、在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数据统计机制。

23.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是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70%;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成果转化收益及相关奖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将不低于70%的转化收入作为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报酬。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

24.拓展科技成果评价应用新场景。在科技成果入库、奖励评选过程中,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的增信作用。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活动中,根据成果评价结果,筛选先进适用成果、制定转化策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医疗健康、文化教育、生态环境、综合能源利用等领域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活跃技术转移活动,营造良好创新氛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市科技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等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与监督评估,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各区市县(先导区)、行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成果评价的指导推动、监督服务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

科技成果评价实行“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结合本单位、本领域实际,制修订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或细则,完善激励免责机制。提升专业能力,客观公正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

(三)营造良好氛围

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制度执行,注重社会监督,保障评价活动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防止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杜绝科技成果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