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机构(非企业类)研发经费投入 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合作发展办公室信息安全审批人发布时间:2023-04-12浏览次数:10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9〕12号),不断提高全市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GDP比重,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创新机构(非企业类)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0年 3月 25日

 

 

大连市创新机构(非企业类)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高全市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GDP比重,根据《大连市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9〕1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新机构(非企业类)是指在连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等纳入国家科技综合统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创新机构)。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是指有法人地位的政府部门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有法人地位有R&D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对创新机构按国家规定途径、标准统计上报的R&D经费支出,按申报年度R&D经费新增额(申报年度R&D经费-申报年度上年度R&D经费)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参加统计的R&D经费支出的,按申报年度统计的R&D经费支出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首次参加统计是指申报年度为创新机构首次纳入统计范围,首次填报统计数据。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受理、审核创新机构研发投入奖励工作,提出奖励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资金年度预算,按市科技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拨付至创新机构。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创新机构按照各级科技部门、统计部门、教育部门的统计工作部署和统计标准组织年度科技统计数据填报。

(二)市科技局定期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创新机构按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补助申请,在规定时限内未申报,不再受理。首次申报年度为2018年。

(三)创新机构补助申请需提供《大连市创新机构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申请表》和附件。高校提交的附件包括:申请补助年度和上年度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表(理工农医类)--科技活动经费情况表》(科技年报2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人文、社科类)统计报表--人文、社会科学R&D经费情况表》(教社科年报3表);其他单位提交的附件为申请补助年度和上年度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R&D经费》(JG1-08)。

(四)市科技局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表(理、工、农、医类,人文社科类)确定的高等学校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和省科技部门(统计部门)反馈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含其他非企业单位)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创新机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度资金支持计划。

(五)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奖励的创新机构名单。

(六)对公示无异议的支持方案,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市科技局年度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拨付资金至创新机构。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由创新机构统筹安排使用,自主支配。创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奖励资金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奖励资金。

第八条 创新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创新机构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算编制,科技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