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者:合作发展办公室信息安全审批人发布时间:2023-04-12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奖励在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技术事业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功勋奖;
  (二)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五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本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组织和公民:
  (一)在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突破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奖金额为50万元/人。
  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一等奖数量不超过20项,奖金额12万元/项;二等奖数量不超过35项,奖金额7万元/项;三等奖数量不超过45项,奖金额3万元/项。
  市政府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适时增加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九条 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条 推荐申报的项目办理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作为一个项目推荐,不得重复推荐。
  第十二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评选表彰主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
  (一)已获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二)在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争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许可证的项目,尚未取得许可证的。
  科学技术功勋奖推荐人选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第十四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大连市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须隔1年进行。
  第十五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受理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推荐单位(推荐人)以书面方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大连市科学技术奖,须隔1年以上进行。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组织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或评价材料,并提出奖励类别建议。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以及与评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推荐材料后,应先对候选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经初评合格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大连市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持书面异议书及证明材料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评审委员会已作出异议无效决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大连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9〕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