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科发〔2022〕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破解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验证难题,加快促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8〕37号)精神,并参照《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27日
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破解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验证难题,加快促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8〕37号)精神,并参照《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以企业、科研院所、第三方转移转化服务主体、双创孵化载体等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和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是支撑引领产业链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鼓励各级已备案的中试基地开放共享,面向创新主体提供中试服务。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中试基地相关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中试基地的申报、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备案的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中试基地应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拥有或整合行业上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等专业设备及配套设施。
(三)拥有必要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对外部创新成果提供开放化的中试服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服务目标。
(五)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六)自申请备案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通过“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向社会披露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 中试基地的产业领域方向应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需求,重点为装备制造、精细化工、海洋产业等优势传统产业以及洁净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命安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七条 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试基地备案申报书;
(二)中试基地或依托单位营业执照;
(三)中试服务合同及到款额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直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提出拟备案中试基地名单。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拟备案中试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备案管理;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如异议成立,取消备案资格;如异议不成立,则继续按流程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三年直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类)、良好(B类)、合格(C类)和不合格(D类)。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填报绩效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真实性提出具体意见。评价材料主要包括:
(一)中试基地绩效评价表;
(二)中试基地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评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针对中试基地评价材料的真实性等事项建立科研诚信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备案资格: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严重安全事故或严重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次绩效评价不合格(D类)的;
(四)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的。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统一授牌。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所能提供的中试服务事项面向社会进行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