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科发〔2021〕2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绩效管理,大连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绩效评估指标体系.doc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16日
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
联合体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大连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创新联合体(以下简称联盟、联合体)的构建和发展,参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评估旨在全面了解和检查联盟、联合体的构建和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效,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机制,提升联盟、联合体服务能力和建设水平。
第三条 基于管理需求和联盟、联合体的功能定位,充分考虑联盟、联合体的公益性和建设运行阶段特点,注重产出和服务,开展全面评估。
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评估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依靠专业机构,注重实效。
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对联盟、联合体建设运行情况做出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为差异化支持联盟、联合体建设和发展提供依据。
强化定位原则。注重联盟、联合体地位和作用,以提升我市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加快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创新链、产业链交织协同发展。
引导发展原则。注重整合我市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绩效评估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估的依据:
(一)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政策;
(二)管理部门制定印发的涉及科研项目、人才项目以及联盟、联合体建设管理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反映联盟、联合体管理的有关资料信息;
(四)联盟、联合体年度工作报告、产业创新链报告等反应年度执行情况材料;
(五)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财务资料;
(六)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金审计报告,或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七)管理部门年度专项督查检查结果。
第六条 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由创新活动、创新绩效、服务产业、运行管理、利益保障等5项指标和指标内容构成(见附件1)。
绩效评估有以下五方面内容:
1. 创新活动:联盟、联合体按照协议约定实施“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定期梳理和精心凝练情况,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报告(定期)情况;技术创新项目及经费到位情况;不少于2家联盟、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情况;促进成员单位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实现产学研紧密结合情况;成员单位科研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共享情况,占25%。
2. 创新绩效:组织合作创新项目取得核心技术成果情况;申请获得与联盟、联合体目标任务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情况、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情况;联盟、联合体成员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共建研发机构等情况,占20%。
3. 服务产业:联盟、联合体成员单位参与制定产业技术规划或产业技术路线图情况;提供行业服务如提供展览、学术会议等专业化服务情况;联盟、联合体成员间交流培养人才情况;组织对外技术转移、标准推广及新产品示范应用情况;联盟、联合体创新能力和引领服务产业作用得到行业公认程度等情况,占20%。
4. 运行管理:联盟、联合体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立情况;秘书处运行情况如人员专职化,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有效开展活动等情况;联盟、联合体成员保持稳定及发展新成员情况(不少于10家以上产学研单位),参加相关国家级联盟、联合体建设情况;联盟、联合体设立运行管理制度、建设网站等情况;联盟、联合体是否召开年会或日常工作会议,是否有活动简报信息等情况,占20%。
5. 利益保障:联盟、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充分听取成员单位表达意见、反映和解决成员单位诉求等情况;联盟、联合体实现共同利益,如共享知识产权,联盟、联合体促进成员单位发展,成员单位参与联盟、联合体活动获得实际利益等情况,占15%。
第三章 评估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批复备案的联盟、联合体开展绩效评估,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方式具体包括自检自评和综合评估。
评估实施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发出通知,确定需接受评估的联盟、联合体名单,部署评估工作。
(二)自检自评。由联盟、联合体理事长单位(牵头单位)填报《实质性联盟、联合体绩效自评报告》(见附件2)和评估所需材料,提交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核。依托单位对自评估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综合评估。专业机构聘请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5-10名专家),以会议形式集中听取联盟、联合体负责人关于联盟、联合体运行情况的汇报,根据自评报告和答辩情况,形成专家组集体判断意见以及定性指标的专家个人评议意见,最终形成对每个联盟、联合体的综合评估意见及评估总分。专家组根据工作需要对联盟、联合体进行实地考核,抽查比例不低于30%;其中,对拟评为优秀的联盟、联合体,应进行实地考察。
(四)提交综合评估报告。专业机构组织专家撰写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提交市科技局。
第八条 参加绩效评估的联盟、联合体,要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和资料,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该联盟、联合体绩效评估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给予通报。
第九条 绩效评估专家和第三方机构要公正客观履责,不得从中谋取不当利益。如发生违法违纪及失责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条 参加绩效评估的联盟、联合体,如联盟、联合体及其理事长等对外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理事长等主体责任单位更换的,需提供履行换届等更换程序的会议材料,经前任和现任理事长单位共同签署意见后,报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并作为绩效评估材料。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60-85)、不合格(60分以下)三类,其中优秀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20%。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对联盟、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将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