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 “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合作发展办公室信息安全审批人发布时间:2023-04-12浏览次数:10

 大科社农发〔2018〕128号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

“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星创天地”建设,现将《大连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星创天地”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的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星创天地”认定的基本条件是拥有不低于35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年协议入驻创业服务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具备职业科技服务队伍,至少2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具有规范化服务流程;每年组织科技服务活动次数不少于5次。

第四条“星创天地”由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在连高校、科研院所推荐,经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认定结果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星创天地”,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补助经费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科技服务工作。

第六条 “星创天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星创天地”工作实际予以考核评价,考核标准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制定,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经过考核为不合格的“星创天地”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考核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