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试行)》

发布者:合作发展办公室信息安全审批人发布时间:2023-04-12浏览次数:10

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大连市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带头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特制定《大连市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落实

 

附件:大连市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5月9日

 

 

 

 

 

 

 

 

 

大连市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大连市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 号)指示精神及《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请大连市备案众创空间,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 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运营时间满12个月。

4.拥有不低于35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1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4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7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 至少2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7场次。

第七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 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备案众创空问的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纳入市级科技企业解化器管理服务体系。

第九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级科技管理部门”) 负责所辖区内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 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

第十条 申报大连市备案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

各区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备案申报受理工作, 对申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查核实通过后将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推荐到市科技局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经市科技局审核及专家评审后, 对符合条件通过专家评审的众创空间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备案。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各区推荐的众创空间进行审核, 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 一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市备案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市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 每年公布一次备案名单,市备案众创空间按要求参加火炬统计数据上报工作,对连续2次未上报统计数据的众创空间取消市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各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