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合作发展办公室信息安全审批人发布时间:2023-04-12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大连市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对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技术推广;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认定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在连高校院所内设机构等;
    (二)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运营模式或特色经营项目;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设施;
(四)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年度内在大连促成技术转移10项以上,营业性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1000万元;
(五)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5名以上专职人员;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六)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认定需提供材料
(一)《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机构法人证书(内设机构同时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机构相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五)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中介的三方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技术出让方开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收款发票复印件;
(六)组织技术对接、交流、培训、服务企业等技术转移活动的证明材料;
(七)机构财务审计报表复印件;
(八)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六条 认定程序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发布认定通知,根据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考查和评审意见,认定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在网上公布。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对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一)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至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二)绩效考核制度。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机构,取消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资格。
第八条 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原则上从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择优推荐,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有效期内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考核直接为合格。
第九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需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技术转移从业人员信息变化的,应及时向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办理信息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