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发展办公室落实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发布者:合作发展办公室信息安全审批人发布时间:2018-10-10浏览次数:13

合作发展办公室落实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

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大连海洋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一岗双责”是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本职岗位上,按照工作分工,在管好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还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职责。

实行“一岗双责”,要坚持从严治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 办公室主任是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具体责任内容如下:

(一)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委和纪委的有关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成立由办公室主任为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组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促进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作风建设,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党员及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腐败现象;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五)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风廉政法规制度;

(六)对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七)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间的情况沟通、交流,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情况;

(八)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好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第五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如下:

(一)负责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管好下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配偶、子女;

(三)积极参加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和班子成员之间思想、工作等情况的交流、沟通。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六条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所在党支部牵头对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条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领导班子及成员,不严格履行职责,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的,依照规定由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具体规定的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责任制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并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合作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