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海洋工作总体思路

发布者:合作发展办公室信息安全审批人发布时间:2016-09-28浏览次数:196

“十二五”海洋工作成就

海洋规划提出的主要指标圆满完成

全国海洋生产总值年均增速8.1%,到“十二五”期末,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近9.6%。 推进13 个无居民海岛使用的确权发证。实现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大于36%目标,累计修复岸线2000 余公里。各级各类海洋保护区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重达3.3%;中度和重度污染海域面积减少10%。利用中央海域使用金实施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及生态保护项目总 计230 余个。实现风暴潮预警报提前12 小时发布的目标。此外,海水淡化关键设备材料自给率达70%以上。

海洋重大专项任务如期推进

编制《中国海域海岛标准名录》并获国务院批准,及时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标准名称,完成22 个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的选划。“908”专项顺利完成,基本摸清我国近海家底,更新了我国海洋资源环境基础数据,构建了“数字海洋”信息基础框架。编制东海部分海域 200 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并提交联合国。实现钓鱼岛常态化巡航”;持续管控黄岩岛,值 守仁爱礁;圆满完成中建南项目安保和南沙护渔等重大海上维权任务。

海洋领域改革创新成果丰硕

深入贯彻国务院工作部署,制定发布了国家海洋局行政审批19 个事项清单。研究出台 一系列支持海洋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打造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 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推动开发性金融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在沿海五个省市推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渤海35%的近岸海域和30%的自然岸线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

参与国际海洋事务能力明显提升

主办APEC 第四届海洋部长会议、APEC 蓝色经济论坛。推动实施《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 际合作框架计划(2011~2015)》。先后与南海周边、印度洋、南太平洋等15 个国家和地区签 署合作文件,牵头发起并实施合作项目50 多个,共建国内外15 个国际海洋合作平台,设立 了中国政府海洋奖学金。组织完成了7 个航次的极地科考,并首次穿越北冰洋东北航道,完成南极昆仑站建设并新建南极泰山站。

海洋装备保障能力取得重大突破

海洋2 号卫星成功发射,新建牡丹江地面接收站和船载移动接收站,卫星数据广泛应用于海洋预报监测。按照“一站多能”要求,新建和改造海洋观测站101 个、大型海上综合观 测平台6 个。购置、建造海洋综合科考船2 艘。海啸预警观测网、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海岛监视监测系统、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基本建成。特别 是,蛟龙号载人深潜最大深度达到7062 名潜航员和海试团队分别被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载人深潜英雄和英雄集体的光荣称号。以蛟龙号载人潜水器、海龙号无人缆控潜水器和潜龙一号无人无缆潜水器为代表的深海装备体系基本形成。

海洋意识宣传教育活动异彩纷呈

“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厦门国际海洋周”“中国海洋经济博览会”等活动 不断推陈出新,“海疆万里行”主题宣传报道活动影响广泛,全国海洋意识教育基地、海洋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蓬勃发展,各类地方海洋节庆活动特色鲜明。

妥善应对海洋突发事件与自然灾害

五年来,还妥善应对了一系列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和海洋自然灾害。及时开展天津港“8.12” 爆炸事故污染物入海监测,稳妥处置蓬莱193 油田溢油事故并开展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组 织开展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漏海上应急监测,并在西太平洋海域持续开展核辐射监测。成功应对“梅花”“天兔”“威马逊”等47 次台风风暴潮、海浪过程和49 次温带风暴潮、冷空气浪过程,准确预测日本“311”地震海啸对我国沿海地区影响。多次开展绿潮、赤潮灾 害应急响应工作。2013 年元旦期间,“雪龙”号船在南极成功营救俄罗斯籍“绍卡利斯基 院士号”船被困人员,并成功自行脱困,赢得国际社会广泛赞誉。

2015 年工作回顾

制定海洋战略规划

编制《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组织开展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重大问题研究,并落实战略任务分工。启动编制《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十三五”规划》。 编制形成《全国海岛保护“十三五”规划大纲》。 基本完成《国家海洋科技创新总体规划(2016 年~2030 )》战略研究和海洋生态建设等专项规划。国家局与江苏、上海、广西、海南签署合作协议,支持地方海洋强省强市建设。 沿海省市政府的海洋规划工作扎实推进。

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首次发布《中国海洋经济发展报告2015》。全面推进开发性金融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编制《海洋产业投融资目录(开发性金融类)》。 与工业与信息化部就《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达成共识。提升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能力,拓展基础数据来源,开展监测指标、指数和评估方 法的研究工作。 启动首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编制管理办法和11 项配套技术规范,并分别在广西北海、 江苏南通和河北石家庄开展调查试点工作。国家海洋局与沿海部分省针对重大项目用海,专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快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方案审查进度,提高海洋环评、海域使用论证评审 工作效率,促进项目投资尽快落地、落海,助推经济发展。 沿海各地还陆续出台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构建依法治海新格局

国家局党组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海洋的决定》,并明确了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确立了法治海洋建设的总目标和路线图。《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已提请国务院审查。《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研拟、制订工作有序推进。 启动《海域法》修订前期研究。修订印发《国家海洋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制定了海洋督察制度建设方案。行政复议、应诉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开展,探索建立了权 责一致的应诉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海洋法制宣传培训,完成海洋系统“六五”普法验收。

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印发《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将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海洋事业发展各方面以及海洋管理、执法全过程。扩大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实施范围,以莱州湾为案例落实海洋环境质 量通报制度,完成20 个县级单元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试点。印发《关于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意见》,试点装备49 套在线监测设备。与此同时,沿海地区海洋 生态修复力度加大。

夯实海洋综合管理

制定《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暂行办法》,将依法用海、生态用海贯穿于规划编制与实施全 过程,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促进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中央部署,在国务院港澳办的指导下,圆满完成澳门习惯水域管理范围划定技术工作,近期已由国务院公布, 国家海洋局还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了用海合作安排,积极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开展海域使用管理专项调研和危化品用海专项调研,全面摸清围填海造地和危化品用海基本情况。 编制《全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评价报告》;印发第一批中国海域海岛标准名录。开 展海岛生态红线技术路线研究。指导完成浙江扁鳗屿公益用岛确权和佘山岛、牛山岛、大柑 山等11 个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对海域使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海洋工程、海洋倾废、 海岛保护等领域的48260 个项目实施了143757 次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1531 起,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1023 件,收缴罚款37.15 亿元。其中,“海盾2015”专项执法行动共立案55 件,结案63 件,收缴罚款36.55 亿元;“碧海2015”专项执法行动立案561 件,结案516 件,收缴罚款4407.4 万元。

强化海洋科技创新

强化各类海洋科研专项管理,“海洋环境安全保障”和“深海关键技术与装备”成为在国家新的科技管理体制下首批获准立项的重点专项,努力推动海水利用相关研究纳入水资源 高效开发利用重点专项。完成海洋一号C/D 卫星和海洋二号B/C 卫星等4 颗业务卫星及配套 地面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完成新一代海洋水色卫星和海洋盐度探测卫星2 颗科研卫星 预研。推进建造4500 吨级海洋综合科考船“向阳红01”和“向阳红03”船。组织开展海水 淡化水纳入水资源配置及试点研究。推进威海浅海等海洋能试验场、海洋能支撑平台建设,新增投资1亿元开展海洋可再生能源示范。发布了10项海洋国家标准和16项海洋行业标准, 组织新建6 项海洋计量标准。国家局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签署协同发展合作协议,推进资源和信息共享。

提升海洋公益服务能力

新建12 个海况视频监控点,精细化预报试点重点保障目标增加至70 多个。成功应对“杜 鹃”、“彩虹”等6 次台风风暴潮、20 余次温带风暴潮和海浪灾害。推进海洋灾害重点防 御区划定试点和减灾综合示范区建设。南中国海区域海啸系统25 个宽频地震台实现业务化 运行。海洋渔业生产安全和海上搜救环境保障服务系统投入试运行。省级海洋预警报能力升 级改造项目全面实施。浙江利用85 艘海洋观测志愿船建构海洋移动观测网。

维护国家海洋利益

举办南海问题国际研讨会、中英海洋法专家对话、东盟地区论坛海上溢油应急响应与处置国际研讨会。举办7 场钓鱼岛主权展览,将钓鱼岛网站升级为7 个语种版本。完成第31 次南极科学考察和2015 年度北极黄河站科学考察,第32 次南极科学考察顺利实施。添置首 架极地固定翼飞机,并已投入试飞。完成大洋科考第343536 航次调查任务,蛟龙号首 次在西南印度洋海底热液区下潜取得重大突破。

拓展国际交流合作

国家海洋局局长首次担任习近平主席特使,出席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总统就职典礼,为双边关系和拓展两国海洋领域合作开启新篇章。成功举办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保护海 洋”特别会议,取得的13 项成果写入习近平主席访美成果清单。首次举办中国与希腊海洋合作年、中国与南欧国家海洋合作论坛、中国与欧盟海洋事务高级别对话。成功主办中国— 东盟海洋合作年系列活动、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2015 年年会和第二届中非海洋科技论坛 等重大国际交流活动。深化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务实合作,与巴基斯坦、印度签署海洋合作协议。推动将海洋议题纳入博鳌亚洲论坛正式议程。在国家局支持下,广西以中 国—东盟海洋合作年为契机,举办了系列政治、经贸和人文交流活动。

2016 年重点工作

一、抓紧编制各项海洋战略规划做好顶层设计

一是组织开展拓展蓝色经济空间重大问题研究,编制完成《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快推进“智慧海洋”工程研究论证,编制《国家海洋信息化建设规划》。二 是推进实施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全面开展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年底前各省市要完成规划编制,并开展海洋主体功能区动态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工作。开展海洋空间规 划“多规合一”试点工作。三是编制完成《全国海岛保护“十三五”规划》等国家专项规划。与此同时,研究制定海洋环境监测、科技创新、海水利用、海洋能开发利用、标准计量、海 洋宣传等系列规划。

二、贯彻建设法治海洋决定力争取得重要进展

一是加快推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立法工作。力争完成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 程序和合法性审查制度。扎实推进海洋普法工作,研究制定海洋系统“七五”普法规划。二是建立海洋部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 出台。成立法律顾问队伍。做好海洋部门编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前期准备工作,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 三是重点推进海洋督察工作开展。海区分局要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海洋督察工作,将海 域和海岛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执法等作为海洋督察的核心领域,强化对沿海地方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队伍的监督。 四是研究制定海洋行政复议工作规则,修订海洋听证办法。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出 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研究建立海洋复议和应诉案件通报制度。五是推进海洋综合执法。按照中央和地方海洋行政管理的职能和事权,推进执法重心向 地方下移。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毗邻海域执法责任,以“海+渔”为切入点, 推进综合统一执法,建立层级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消除重复执法、多头 执法。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创新服务保障方式加快海洋经济发展

一是完成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建立完善海洋经济调查与监测评估联动的机制和信 息数据库。搭建数据交流共享平台和会商机制,建立海洋经济季报制度,提高海洋产业数据的广度、深度和频度,形成有标志性、影响力的指标、指数,提升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和 信息服务能力。二是出台金融促进海洋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在总结开发性金融取得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推动与中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探索运用保险、证券、风险投资等手段 促进海洋产业转型升级。三是发挥用海用岛审批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促进作用。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协调机制,提高行政审批事项和重大项目 办理效率。建立健全政务服务机制和流程,建立政务服务大厅,通过督查督办等多种手段推动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四是建立国家特色海洋产业园区管理制度,引导海洋产业集聚 发展。统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海洋高技术产业基地、科技兴海基地的实施与建设。深入实施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积极培育壮大海洋生物医药、高端海洋装备和海水淡化等 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探索破解制约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四、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方案建设美丽海洋

一是出台全面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探索推进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制度, 抓好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试点工作,沿海各地结合实际推进生态补偿和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二是各级海洋部门要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推 进24 处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新选划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做好保护区规范化能力建设。三是积极推进海洋生态建设和整治修复,建立“蓝色海湾”“南红 北柳”“生态岛礁”三大工程的统筹协调机制,协同推进工程前期预研和组织实施。继续支持沿海省市开展海域、海岛和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建立项目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项 目高效规范实施。

五、加强海域海岛管理促进海洋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一是出台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管理政策,组织编制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制订自然岸 线统计调查相关标准规范,对岸线施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自然岸线年度统计制度。二是制定围填海计划管控指标和办法,明确禁填限填要求,对存在“围而不填、填而不建”的市、 县地区暂停受理围填海申请,引导新增建设项目向存量围填海区域聚集。三是加强海域资源产权制度研究,建立海域价值评估体系。深化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加快建立海域使用金征收 标准调整机制。做好不动产登记。四是优化海洋空间开发布局,统筹考虑公众亲海与生态环境保护用海的需求,大力促进近海资源由生产要素向消费要素转变。深化深圳海洋综合管理 示范区建设。五是探索建立海岛生态红线制度、海岛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机制;完成《无 居民海岛审批办法》的报批工作,开展《无居民海岛开发指导意见》《无居民海岛开发具体 方案和论证报告编制大纲》等制修订工作。推动海岛生态实验基地建设,推进海岛物种资源控制因子调查评估与区划示范。

六、优化海洋科研调查与监测观测提高业务化能力

一是有效整合国家海洋监测观测业务系统,按照“监测观测一片海”的思路,深化“一 站多能”建设,完善站点布局,增强海洋(中心)站监测观测能力。沿海省市也要加强本地区 海洋监测观测能力建设,在地方政府决策中发挥主导作用。完善国家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快在渤海湾、辽东湾、杭州湾、大亚湾等重点海域增 设在线监测点,抓紧开展辽河口、长江口、珠江口等地的污染物入海监测试点。 二是组织做好省级海洋预警报能力升级改造项目,推进南中国海区域海啸预警中心、全球海洋和海洋气候资料中心中国中心建设工作,推进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系统建设。加强海洋 气候变化研究,推动实施“蓝色碳汇”行动计划。编制《国家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进展报告》。加快海洋观测预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高海洋观测系统协同运转效能,建立海洋预 报检验评估业务,提升对各类涉海活动的保障能力。三是完善海域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全面完成县级海域动态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推进海岛监视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开展 国家海岛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和建设,发布海岛统计调查公报。初步实现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四是组织开展海洋公益专项、海洋能专项的实施管理。深化科技计划管 理改革,组织实施好“海洋环境安全保障”和“深海关键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跟踪完成海洋一号C/D 卫星和海洋二号B/C 卫星及地面系统立项。继续推动海水淡化纳入水资源配置体系。五是完善《海洋调查管理条例》,出台《海洋调查研究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继续加 强国家海洋调查船队建设与管理,完成“向阳红01”和“向阳红03”船的建造和交付使用。 组织修订《海洋计量管理规定》,研究出台海洋质量监督指导意见。修订《国家海洋局重点 实验室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综合评估。

七、统筹近海远海维权拓展海洋战略利益空间

——建设南海网站,举办大陆架问题国际研讨会,继续跟踪联合国涉海问题谈判进展。 ——编制并实施《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际合作框架计划(2016~2020)》,加强与印度洋周边 国家、南欧和南美国家海洋合作,继续推动海外合作中心和观测站建设,完善国际组织在华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编制并实施《国家海洋局推进“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实施方案》, 继续落实“一带一路”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国-东盟海洋合作中心”和“东亚海洋合作 平台”,开展与非洲国家海洋经济合作。以“蓝色经济”为抓手,提出合作理念和中国方案。 ——组织完成第7 次北极科考,力争开展首次中俄联合北冰洋考察,继续完成第32 次南极 科考任务。做好极地专项“十二五”收尾及“十三五”滚动工作,开展新建破冰船建造工作,继续完成“雪鹰601”加入极地考察序列工作。做好大洋第3940 航次科考调查,实施国 际海底矿区合同计划。推进“雪龙探极”“蛟龙探海”重大工程建设。

八、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增强海洋突发事件和灾害应对能力

一是强化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梳理各级海洋部门牵头的涉海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区和应急信息首报首发责任。重点针对危化 品泄漏污染海洋,开展应急预案制定、本底环境监测等基础工作。继续开展西太平洋海洋放射性预警监测。二是建设海洋减灾综合业务平台。推进省、市、县三级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 区划、重点防御区选划管理工作,完成首批海洋减灾综合示范区建设。

 

“十三五”海洋工作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大力加强党的建设,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服从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中准确定位、主动作为。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推动海洋事业发展形成新动力、新格局、新途径、新空间和新成效。夯实经济富海、依法治海、生态管海、维权护海和能力强海五大体系,实施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智慧海洋、雪龙探极、蛟龙探海六项重点工程,奋力开创海洋强国建设新局面。

 

  树立五大发展理念

  坚持 创新 发展  形成海洋发展  新动力

  坚持 协调 发展  构建海洋工作  新格局

  坚持 绿色 发展  开辟海洋管理  新途径

  坚持 开放 发展  拓展海洋利益  新空间

  坚持 共享 发展  提升海洋惠民  新成效

 

  夯实海洋工作五大体系

  充实海洋经济调控体系,促进海洋产业转型升级

  一是加强对海洋经济的动态监测与评估,二是丰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工具箱,三是拓宽促进海洋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四是加强对海洋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坚力度。

  健全依法行政体系,建设法治海洋

  一是完善海洋管理法律法规。二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三是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四是营造良好海洋法治氛围。

  完善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体系,统筹海洋开发与保护

  一是构建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规划体系,二是构建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制度体系,三是构建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监督评价体系,四是构建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试点示范体系。

  巩固海洋权益和利益维护体系,深度参与国际海洋治理

  一是在国际海洋组织和相关机制中发挥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通过积极有效的法理斗争赢得海洋利益。二是深入参与海上划界谈判,提高运用国际海洋治理体系的能力,积极参与国际海洋规则制定。三是持续开展海上维权常态化巡航执法,保持对重要海域和岛礁的管控值守。四是围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加快建设海洋科学研究、防灾减灾、生态保护和海上安保方面的合作平台及机制,开展蓝色经济互利共赢。五是建立健全极地、大洋科考调查相关规章制度,构建和布局业务化支撑体系,加强基础设施与能力建设。

  强化海洋业务化体系,提升海洋公共服务能力

  一是建立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体系,二是构建完善海岛业务化体系,三是建立完善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四是深化海洋科研调查保障体系,五是建设海洋信息服务保障体系,六是构建海洋领域质量监督体系,七是完善海洋文化宣传体系。

 

  实施六项重点工程

  蓝色海湾整治工程。结合陆源污染治理,实施环境综合整治、退堤还海、清淤疏浚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海湾纳潮量,因地制宜建设海岸公园、人造沙质岸线等海岸景观,推动16个污染严重的重点海湾综合治理,完成50个沿海城市毗邻重点小海湾的整治修复。

  南红北柳生态工程。因地制宜开展滨海湿地、河口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南方以种植红树林为代表,海草、盐沼植物等为辅;北方以种植柽柳、芦苇、碱蓬为代表,海草、湿生草甸等为辅。

  生态岛礁修复工程。开展受损岛体、植被、岸线、沙滩及周边海域等修复,开展海岛珍稀濒危动植物栖息地生境调查和保育、修复,恢复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实施领海基点海岛保护工程;开展南沙岛礁生态保护区建设。完成2~3个公益用岛示范专项。

  智慧海洋建设工程。以岸基、海基、空()基组网监测为基础,构建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为重点的国家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布局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初步形成集海洋科学认知、管理支撑、信息共享和智能服务于一体的国家海洋信息化体系。

  雪龙探极科考工程。完成南北极新建科考站,新建极地破冰船,形成极地考察船队。组建南极航空队,初步构成极地区域的陆--空观测平台。建立适用于极地环境的空间、遥感、冰雪和海洋探测技术及装备支撑体系,建立长期、系统和网络化的极地综合观测与应用服务系统。

  蛟龙探海勘探工程。实施深海采矿试验工程、深海探测工程、深海生物多样性研究与资源勘探开发专项,建设蛟龙号等国家大型深潜装备应用共享平台和深海空间站。壮大深海资源调查与开发装备产业,推进深海生物资源利用产业化,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家深海产业基地,全面系统提高深海技术装备水平。

 

 

                          来源:中国海洋报